刑法罗盘
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有5%的强奸案是虚假的,而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则是2%。
《娱乐至死》的结局就是《一九八四》。
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滥用信任关系剥削性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如果双方存在信任关系,或者说地位不平等,则弱势的一方或许是无法做出有效同意的。
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收购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人,买卖双方同罪,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富兰克林·罗斯福说:“我们唯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说白了,几乎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日本《学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校长和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而普通法系甚至允许一定的教师体罚权,2006年英国《教育和检查法》允许老师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美国也有23个州的法律允许体罚。
许多企业和个人真诚地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由市场的要求,社会进步的源泉。不够强大的,就应该被淘汰。在这种叙事下,许多企业形成了“加班文化”;在聘用制度上,各种基于年龄、性别、出身的歧视不可谓不普遍。
尽管19世纪达尔文主义在欧洲被引入社会科学的时候就遭到各方抨击,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我国却很快找到了开枝散叶的土壤,更与“头悬梁、锥刺股”的教育传统相契合,以致不仅雇主/领导乃至雇员/员工都认为“996工作制”是正常的,即便不是正当的。
卡尔·马克思曾从阶级斗争和劳动异化的角度进行解析,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的分工把人囚禁在某个特定的区域里,只要他还想要这份工作,那么他就不能离开这个区域,也就是说人丧失了能动性,被他的工作/分工所奴役。
在自由竞争中胜出的人们,往往把功劳归给自己,认为那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但是,罗尔斯提醒我们,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和天赋,也无法决定我们一生所能遇到的机遇。
一旦离开对人的尊严的渴望,“劳动光荣”只能是一种无法践行的虚伪,或者说粉饰罪恶的说辞。要知道在每一个纳粹集中营的入口,都高悬着一句标语:“ARBEIT MACHT FREI”(劳动使人自由)。
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项“外国人代为报案”的服务一度十分火爆。
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
1985年财政分权改革以来,义务教育支出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财政。
摩天大楼建成之时,就是经济危机显现之时。-安德鲁·劳伦斯的“摩天大楼指数”(Skyscraper Index)
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丧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个雇主爱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用我。-马丁·路德·金
人在哭泣中来到世界,最终也要在痛苦中离开,在世上的大部分时间我们都无法彻底远离痛苦。
在阿奎那看来,思考比喝酒更让人沉醉。
正如切斯特顿在阿奎那的传记中描述的那样,“在他思想的熔炉中,欲望几乎退去”。
C.S.路易斯说,世人的欲望经常不是太强,而是太弱了,我们是三心二意的受造物,当无限的快乐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却在酒色名利中胡闹鬼混。我们就像无知的小孩,当有人为他提供了去海边度假的机会时,他却仍然想要不停地在贫民窟中玩泥巴,因为他无法想象在海边游玩意味着什么,我们太容易满足。
根据《“软暴力”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必须以暴力作为后盾,一种没有暴力后盾的“软暴力”无论如何也不是暴力。
《“软暴力”意见》指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托克维尔警告我们,民主制度的一个悖论就是多数的暴政。对抗这种民主弊病最有效的武器就是法律界。
法益概念必须受到道德规范的纠偏,才能避免刑法沦为纯粹的国家工具。
人性的不完美决定了人所组成的任何机构、社会、国家都存在不完美的可能。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
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刑法之所以要保护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个体法益,是因为这是道德规范的命令,是“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的这种道德金律的必然结论。
2014年11月,终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网上有多个版本的“卡博替尼”(其中仿制药价格相对低廉)的代购途径,王某购买的系印度产的“卢修斯”,每盒13800元。
根据2019年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以假药论处。“卡博替尼”在中国大陆没有上市,所以的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药品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销售”。换言之,只有当医生有偿推荐假药,才可能构成犯罪。
一些司法机关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将司法活动等同于电脑运算。这种忽略民众道德情感的行为,从司法者个人角度而言虽然是“安全的”,但在社会角度却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2019年4月,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做了一个判决:胡某、王太某夫妇在淘宝上销售高压气瓶,论以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7年11月2日,范县公安局民警在义乌胡某租赁的房屋内现场查获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在《公安部批复》的附件中,将气瓶作为枪支主要零件的一种,认为气瓶的主要性能特征是气枪中用于储存高压气体的枪支零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出台是为了打击“豆腐渣工程”,如果出现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多年前,重庆綦江虹桥突然垮塌,造成40人死亡。包工头费某利就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女性说不的时候,很多男性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愿望,他们可能会真诚地认为,女方是同意的,说“不”只是一种半推半就。
在美国却有研究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从来都被高估了,只有5%的强奸案是虚假的,而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则是2%。
一个陈旧的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013年1月18日《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好。-穆勒
斯蒂芬认为,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你不能指望人们会自然自发地养成好习惯。
《娱乐至死》的结局就是《一九八四》。
教师与学生发生性行为,常被指控为利用职务之便“诱奸”女性,而被指控人往往以“女方同意”为辩解,很少有案件会真正进入司法程序之中。
我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十四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便女方“同意”也以强奸论处,这在理论中被称为法定强奸。
教师之于学生,就存在这样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处于这样的关系中,弱势一方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
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滥用信任关系剥削性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同理,如果双方存在信任关系,或者说地位不平等,则弱势的一方或许是无法做出有效同意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2017年,一本叫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书的出版,及其作者的自杀,以一种令人心碎的方式将“诱奸”的问题袒露在世人面前。有评论痛心地说:“所有关于性的暴力,都是整个社会一起完成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法律的缺失。
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丧失了良心的人。
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人们在谴责人贩子的同时,似乎却对买方格外地宽容。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下一条,即第二百四十一条却规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是三年有期徒刑。
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收购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人,买卖双方同罪,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一只叶猴就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买两只则是十年以上。联系到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买卖鹦鹉案,买家动辄获刑五年以上。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当然是一种严重性病,但本罪的适用条件必须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而大多数传播艾滋病的案件都并非发生在这种特定的活动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明确了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性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第十二条第一款)
《解释》将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评价为刑法中的“重伤”。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之传播性病罪为重,因此司法解释认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同时,对于发生在卖淫嫖娼场合以外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也应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追究刑事责任。
有数据显示,我国艾滋病毒携带者超过82万人,仅2018年第二季度就新增病例4万人。主要传播渠道为性传播,尤其是在同性恋人群中。而迫于歧视,70%~90%的男同性恋者会选择隐瞒,并与女性成婚,病毒就这样故意或非故意地传播出去。
一位朋友对我说,感恩与快乐成正比,感恩越多快乐也越多。如果这个说法是正确的,那么仇恨也与痛苦成正比,越仇恨越痛苦,越痛苦越仇恨。
富兰克林·罗斯福说:“我们唯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解答》的规定。
保外就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河北省承德市(2016)冀08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书:“2014年至2016年7月,为了制造影响,被告人关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系关某某母亲)多次……抛撒传单,反映其家山林土地被占及其女儿关某某被判刑(亦因寻衅滋事罪被判三年)系冤枉等无理诉求。李某某因抛撒大量上访材料,扰乱公共秩序。”
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是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李某某曾因在重要地区散发传单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三次,训诫四十二次。
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然而,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因街头涂鸦,20岁的广东肇庆小伙丁某,先是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随即又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说白了,几乎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公职人员的故意构陷从来都要科以严厉的刑罚。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一名三年级女孩,因迟到被何姓女教师罚站数分钟。女孩父亲,株洲渌口派出所一副所长知悉情况后,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姓教师带走,并关入审讯室7小时。
何老师自述:“全程被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没给过一口水,一粒饭……从派出所出来的那一刻,泪水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从来没有因为孩子迟到,打过哪个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恳恳教书,为什么会受到这样的待遇。”
不只中国,世界各国也都承认教师有合理的惩戒权。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校长和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而普通法系甚至允许一定的教师体罚权,2006年英国《教育和检查法》允许老师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美国也有23个州的法律允许体罚。
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不加限制,不仅会败坏执法者的灵魂,也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阿克顿勋爵有句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这位思想史学家在考察历史时发现,“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伴随着暴虐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
虽然《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的追诉时效有过具体的时间规定,比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是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个例外规则——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除了这个例外规则,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与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那么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追诉。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民众因司法机关互相推诿而告状无门,以至案件过了追诉时效。如果案件因为有司踢皮球导致时效过期,对于涉案人员就可无限期追诉。
非法经营罪在某种意义上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其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
如国外的司法机关向我国相关机构请求司法协助,中国自然也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否则根据对等原则,如果我们不管别国的事情,到时自己遇到类似问题,也很难指望他国予以配合。
如果犯罪人还在国外,中国司法机关不能直接抓人,否则就侵犯了他国的司法主权。
山西“盲井”案始于2007年。彭某等六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作案对象带入矿山工作,伺机杀害后伪造矿难,接着以死者家属的身份与矿主谈判骗赔。六人在七年内作案12起,杀害11人,伤1人,骗赔金额310多万元。
许多企业和个人真诚地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由市场的要求,社会进步的源泉。不够强大的,就应该被淘汰。在这种叙事下,许多企业形成了“加班文化”;在聘用制度上,各种基于年龄、性别、出身的歧视不可谓不普遍。
尽管19世纪达尔文主义在欧洲被引入社会科学的时候就遭到各方抨击,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我国却很快找到了开枝散叶的土壤,更与“头悬梁、锥刺股”的教育传统相契合,以致不仅雇主/领导乃至雇员/员工都认为“996工作制”是正常的,即便不是正当的。
卡尔·马克思曾从阶级斗争和劳动异化的角度进行解析,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的分工把人囚禁在某个特定的区域里,只要他还想要这份工作,那么他就不能离开这个区域,也就是说人丧失了能动性,被他的工作/分工所奴役。
罗尔斯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块“无知之幕”,让你无法知道自己降生在何种阶层、何种家庭,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智力健全、身体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你会希望来到一个怎样的社会呢,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还是为贫弱者守护着最后体面的所在?
在自由竞争中胜出的人们,往往把功劳归给自己,认为那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但是,罗尔斯提醒我们,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和天赋,也无法决定我们一生所能遇到的机遇。
古希伯来文明就不轻视体力劳动,学手艺甚至被视为一种宗教义务。《塔木德》记载了犹太拉比的格言:凡不向自己的儿子传授手艺者,实在是教导他儿子成为盗贼。
一旦离开对人的尊严的渴望,“劳动光荣”只能是一种无法践行的虚伪,或者说粉饰罪恶的说辞。要知道在每一个纳粹集中营的入口,都高悬着一句标语:“ARBEIT MACHT FREI”(劳动使人自由)。
2019年年底,ofo“小黄车”退押金风潮中,一名用户冒充外国人,用英文给ofo公司写投诉信,要求退押金,结果一天之内解决问题,还收到一封道歉信。
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项“外国人代为报案”的服务一度十分火爆。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命中妨害公务罪的案例有八万多个,属于最高频多发的犯罪之一。
韩国电影《辩护人》有一句经典的台词是:“石头再坚硬,也是死的;鸡蛋再脆弱,也是活着的生命。石头最终会碎成细沙,而鸡蛋孵化出小鸡,终将越过石头。”
如果被害人借款前明知借款的高利性质,那就很难说他陷入了认识错误,其处分财物的行为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即便放贷者敲骨吸髓,令人愤慨,但也并非刑法意义上诈骗。
比如部分信用卡最低还款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息,很少有人会清醒地计算出其年利率竟高达18%,如果算上违约金、滞纳金,也许利息更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餐饮店为卖淫女定点提供饭食,即便表面上为组织卖淫罪提供了物理意义上的帮助,但也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再如,五金店销售刀具给带着大金链的“文身男”,店家售刀前预感顾客可能犯罪,即便顾客最终实施犯罪,店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如果律师只能为“好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职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一日两名客人打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对话,司机知道他们涉案在逃,但司机依然开车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拟以窝藏罪对司机提起公诉。
唐代名臣魏征在弥留之际,曾向太宗皇帝作最后劝谏:“天下之事,有善有恶……憎者惟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
近年来,敲诈勒索这个罪名十分常见。2019年引起舆论关注的就有两条:一是山东胶州农民王书某房屋被强拆后,因索要赔偿而被判敲诈勒索罪;二是×为公司前员工李洪元因索要30万元离职补偿款,被控敲诈勒索。
2006年年初的“黄静案”。黄静是一位女大学生,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硕笔记本电脑,在送修过程中,又发现对方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于是以向媒体曝光为筹码,向×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后黄静及其代理人却因此被控敲诈勒索,拘押长达十月之久。
2008年6月16日,检察院发给黄静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中称: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采取了简单罪状的表达方式,没有详细阐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为什么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滥用。
2018年开学第一天,家乡耒阳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卷入舆论的风暴眼。耒阳警方通报:9月2日凌晨,耒阳警方依法处置一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6名。
《国务院义务教育意见》明确提出了大班额消除计划,该意见指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当然,还有第三点——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
可能是因为上级政策的迫切和达标检查的临近,使得该市在推行大班额化解分流改革方案时如此雷厉风行,以致引起一众家长的强烈反应,使得第三点理由大打折扣。
《国务院义务教育意见》和《湖南省政府实施意见》只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果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那就当然没有法律效力。至于《会议纪要》,那属于行政规范文件,其效力等级更低。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答疑中指出:“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1985年财政分权改革以来,义务教育支出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财政。
摩天大楼建成之时,就是经济危机显现之时。-安德鲁·劳伦斯的“摩天大楼指数”(Skyscraper Index)
1873年公平人寿保险大厦(高约43米,当时世界第一高楼)建成,同年美国“长通缩”(Long Depression)开始;公园街大楼和费城市政厅的修建则预示了1901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第一次崩盘;华尔街40号、克莱斯勒大厦、帝国大厦相继建成之时,正是“大萧条”蔓延之时;马来西亚双子塔落成的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
敲诈勒索似乎成了一个常见的罪名,《刑法》的规定也很简单,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敲诈勒索的。该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三”并无道德权利或法定权利进行索赔,“小三”的这种索赔行为也无法为道德所容忍,索赔行为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这种行为就不能排除责任故意,故可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可减轻处罚。若“小三”怀孕,以怀孕为由向男方主张赔偿(怀孕小三索赔案),这在道德上可以认可或容忍,值得宽恕,故可排除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
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丧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个雇主爱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用我。-马丁·路德·金
法律与现实却存在一个巨大鸿沟,不仅司法工作人员以威胁方法指使证人作伪证的司法工作人员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异常困难。
人们很喜欢探究他人的内心动机,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无法读心。莎士比亚在《麦克白》中就告诫我们:“迄今为止,人们还无法从他人的脸上读出人的内心。”因此,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他人的内心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紧急状态下才可能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十三号指导案例,用来指导全国司法工作。指导案例认为:“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祖父年轻时家道中落,从富农变为贫农,不料却免去后来诡谲多变的批斗追责,一如电影《活着》的黑色幽默。
人在哭泣中来到世界,最终也要在痛苦中离开,在世上的大部分时间我们都无法彻底远离痛苦。
奥古斯丁说:“过去已经不在,将来尚未来到”。
《功夫熊猫》以相似的台词向奥氏致敬——昨天已是历史,明天还是未知,但今天是一个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